女子大闹高铁,全裸劈叉:辣眼睛! 女子大闹高铁,全裸劈叉:辣眼睛!

作者:她悦

来源:她悦(ID:yik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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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则新闻真的令人又怒又笑。

5月16日,在武汉开往杭州的某列高铁上,一名年轻女子上演了一出“武侠动作片”。

据了解,该名女子(饶某某)一上车,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开始踹击列车上的设施,以及辱骂、殴打身边的旅客。

这还得了?

列车长闻讯赶来,试图制止饶某某的不法行为。

但饶某某仿佛“鬼上身”一般,完全不听从列车长的劝阻。

甚至将拳头对准列车长,一顿猛揍。

列车长哪经历过这种局面,被饶某某揍得口鼻冒血。

不过列车长虽然一直在被饶某某殴打着,但也只是在阻挡躲避,并没有还手。

图片来源:网络

其他乘客见状也是急忙上前进行劝说和阻拦。

然而饶某某却做出了一件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

只见她当众脱光自己身上的衣物,在地上开始打滚撒泼,还把整个过道给挡住了。

随后陆续有人拿出手机进行拍照记录,但也有人前来劝阻和遮盖。

但饶某某竟不以为耻,反而变本加厉地摆出各种辣眼睛的姿势。

图片来源:网络

一时间乘客们都惊呆了,没有人敢再次劝阻,生怕饶某某做出更惊人的举动。

后来,乘警和列车工作人员将该女子控制,这场“武侠动作片”算就此结束了。

饶某某殴打乘客、列车长等一系列行为,皆被列车长佩戴的视频记录仪记录下来。

列车到达合肥南站时,乘警将该女子移交合肥铁路警方调查处理。

而受伤的列车长,也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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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合肥铁路公安处就此次事件发出警情通报:

经调查,旅客饶某某(女,34岁)当日从武汉站乘坐G1792次列车前往合肥,上车后突发行为异常,踹击列车厕所门及车内其他设施,辱骂殴打旅客和列车工作人员,致列车长受伤,并自行脱衣裸露身体。

据其父反映,饶某某有精神病史。

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将依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

也有此次列车的乘客在网上称自己和饶某某在同一个车厢,饶某某自从上车后,就表现出精神不太正常的样子。

的确,从逻辑上来说,饶某某患有精神病的概率很大。

因为这种事情,正常人真的做不来。

此次事件曝光后,也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既然有“精神病史”,为何她要独自出门?监护人不陪同的吗?列车长被打得这么惨,找谁说理去?

不要一违法就有精神病!即使有精神病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最起码她的监护人就应该被追责!

建议有精神病史的人,坐高铁、飞机时由监护人随行,否则就不让坐。去年高铁上也是这样,最后以精神病道个歉不了了之。

有一说一,从被害方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感觉就像“免死金牌”一样。

这对于被害方而言,是不是有些不公平呢?

那么,网友们说的“由监护人负责”是不是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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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网友对此发表了不同意见。

精神病人难道就没有人权吗。

他们已经很可怜了,不能因为其是精神病人就一直关在家里不出来,精神病也可以去看外面的世界,呼吸新鲜空气。

而且,没有人希望上述的事件发生,监护人也不是24小时贴身照顾的。

严惩监护人的说法,是不是有些严厉了点?

其实,我国的法律对于精神病犯罪早已有了明确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第一种,完全精神病人。

这类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那么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所以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而且,法律之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旨在对其进行教育改造,达到“检讨自己,永不再犯”的目的。

很明显,刑罚(坐牢)对于这类病人而言,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

所以,完全精神病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依照刑法的规定,这类病人如果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那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过,考虑到其辨识善恶以及控制能力的不足,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成年,且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及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类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员担任其监护人。

如果都没有,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类病人如果犯了法,原告可以向上述具有监护义务的个人或单位提出民事赔偿,或追加他们为民事被告。

简单点说,就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判断其在犯罪时是否清醒。

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

相关医生进行鉴定后,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当然,如果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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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鉴定的结果是第一种,完全精神病人,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了?

图片来源:网络

答案当然不是。

对于这类病人,即使不负刑事责任,也不会放任不管的。

通常是由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加以看管或进行治疗,防止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家属或监护人对其确实难以管束,也缺乏经济条件去进行治疗。

那么,为了防止发生伤害事件,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性治疗。

此次案件的犯罪女子饶某某,大概率属于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

因为从她还能自己独立买票坐高铁的情况来看,应该还是有一定认知能力的。

那么,饶某某的父亲大概率将担当此次事故的责任。

首先是要对列车长进行医疗等赔偿,其次还有各种罚款。

最主要的是要负责限制饶某某的活动范围,以及进行相应的治疗。

好在此次事件没有造成特别大的损失,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吧。

其实作为普通人而言,我们无法接受有人能在犯罪后,竟然可以不受到法律惩罚。

但同时,法律的制定必然有其道理与依据。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会为精神病人犯罪设立专门的刑事豁免原则。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矛盾:精神病人犯罪时,大众对于正义的追求,会与法律的某些保护原则发生冲突。

以至于每当有类似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大家就会对保护精神病人的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精神病人产生厌恶感。

说实话,精神病院里大部分病人都是很安静的。

而且,医院里通常会有一个提供给暴力倾向病人居住的病区。

但事实是,这个病区的病人非常少。

也就是说,会伤人的精神病人,其实占比很少。

当然,对于精神病人犯罪,网友们“由监护人负责”的说法也是合理的。

只是,我们大可不必对精神病人过度排斥。

作者来源:她悦(ID:yikange)。千万女性全方位成长平台,与她一起,悦己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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