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爆料门”事件发酵!爆料算自首吗?还有谁需担责?股民是否可以索赔?律师解读来了 叶飞“爆料门”事件发酵!爆料算自首吗?还有谁需担责?股民是否可以索赔?律师解读来了

文 | 连卫民5月17日早上,利通电子、中源家居、隆基机械等公司的股票以及多只ST股票都在开盘后大跌,有的甚至一度跌停。而这些股票之所以批量跌停,是因为他们都属于“叶飞概念股”。事情要从5月9日说起。前私募冠军叶飞突然在微博高调喊话中源家居的董事长和董秘,声称自己曾通过中间人参与该公司的市值管理,然而由于盘方的推卸赖账,最终蒙受了数百万元的损失。而通过叶飞陆续发布的微博,此事大致的脉络为:上市公司中源家居想做市值管理,通过找到了叶飞,叶飞又联系了一些公募基金经理和券商资管买入该公司股票。其中,盘方的代表人员是蒲菲迪,而叶飞的上家是申万证券青岛营业部的刘鹏。没成想盘方赖账,中源家居又遭股价暴跌,以为自己受人之托帮人“杀猪”的叶飞自己却成了待宰的“猪”。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后持续发酵,除了中源家居外,城地香江、东方时尚以及天风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民生证券等多家公司和券商也牵扯其中。5月16日,证监会曾表示,针对近期媒体报道有相关方涉嫌合谋实施不法行为等问题,根据交易所核查情况,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而针对叶飞所说的利用“市值管理”操纵股价一事,中源家居、东方时尚以及天风证券、民生证券等均已发布公告予以否认。截止发稿前,此事仍在调查中,真相究竟如何,还需让“子弹”再飞一会儿。那么,如果叶飞的举报属实的话,牵涉其中的上市公司、券商和叶飞自己分别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凤凰网财经咨询了几位律师的观点。 证监会闪电出手 5月16日晚间,证监会表示,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证监会称,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包括恶性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在内的各类重大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生态。针对近期媒体报道有相关方涉嫌合谋实施不法行为等问题,根据交易所核查情况,证监会决定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利通电子、中源家居等股票价格立案调查。当日晚间,昊志机电、维信诺、隆基机械先后收到交易所的关注函,要求其就媒体相关报道进行自查并说明相关报道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与第三方合谋和单独操纵公司股价、坐庄等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多家上市公司否认 针对叶飞爆料之事,城地香江、中源家居、东方时尚、天风证券均否认违规“市值管理”。

5月17日,城地香江发布公告称,经公司内部自查及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委托任何盘方购买公司股票,开展所谓“市值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与恒泰证券资管经理管宣及微博大V“叶飞私募冠军直说”有过任何接触。
5月16日,据证券时报报道,天风证券相关人士回应,公司从未参与过叶飞所述中源家居维护市值管理的相关行为,自营和资管部门2021年也未发生过疑似中源家居市值管理相关的股票交易记录,自媒体大V所言存在不实。5月14日,东方时尚公告称,经公司内部自查及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委托有关盘方购买公司股票,开展“市值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接触“叶飞”及其“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
5月13日,中源家居公告称,经公司内部自查及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委托有关盘方购买公司股票,开展“市值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接触或与蒲菲迪、微博大V“叶飞私募冠军直说”相识。
丁伟律师: 上市公司本身是受害方,承担责任的风险较低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席合伙人、青岛市律师协会证券委员会委员丁伟律师对凤凰网财经表示:“如果叶飞公布的事情属实,那么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券商、叶飞以及上市公司中参与指使、联络的高管等均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丁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方式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所谓“市值管理”实际上就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一旦查明确有其事,监管机关将对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投资者可要求责任主体赔偿其因市场操纵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严重的可能被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六)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券商、叶飞以及上市公司中参与指使、联络的高管等均可能面临上述责任。上市公司本身只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受害方,承担责任的风险较低。另外,针对“叶飞爆料是不是自首”的问题,丁伟律师认为:“自首是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问题,承认违法犯罪。叶飞只是在自媒体是曝光,而且不一定真实,我认为不构成自首。” 许峰律师: 叶飞提供的材料可能会影响判罚,股民可依法索赔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律师对凤凰网财经表示:“爆料并不等于自首,但叶飞如果如实提供了材料,确实有助于查处案件的话,他自己如果涉及违法,在判定处罚时也有可能酌情从轻的。”
许峰律师认为,无论最后调查结果如何,叶飞或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事情属实,那么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叶飞“拉皮条”也有责任,可能会被禁入,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如果叶飞的举报是假的,那么根据《证券法》中“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叶飞可能也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许峰律师指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而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许峰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如果确有其事,处罚到相应责任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当然如果证据证明是董事会等决议的,那么处罚上市公司的可能性也是有的。许峰律师还向凤凰网财经表示:“如果调查后确实存在操纵股价的事,那么操纵期间受损的投资者存在向操纵违法者索赔可能性的,但要以操纵定性作为前提。我们已做了大量的操纵索赔案件,但具体的索赔条件要根据调查结论确定,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向等,目前只能保持关注。”爆料联系邮箱:finance_wz@i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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